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8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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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为规范我省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

                                       2023年4月28日


    安徽省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

    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应急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9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建〔2020〕14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合理保障所需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投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

    (三)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

    (四)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

    (五)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日常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弥补生产经营单位亏损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 中央下达我省的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预算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配合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做好相关工作方案、任务计划编报等。

    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市县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并向中央申报相关工作方案、任务计划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实施、资金监管等。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同级相关部门做好工作方案、任务计划编报等。省级以下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编制和组织实施,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开展项目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省财政厅报告。

    第七条 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章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

    第八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由应急部牵头规划,在我省范围内重点行业领域依托国有企业和相关单位建设的,且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服从应急部统一调度指挥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可以申请中央资金支持。

    第九条 省应急厅结合我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际,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应急部、财政部等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总体方案》以及下一年度队伍建设工作指南等,开展中央资金申请相关工作。

    第十条 资金申请单位按照工作要求,向省应急厅报送下一年度队伍装备配置和运行维护方案,以及当年队伍参与救援、实训演练情况等材料。

    第十一条 省应急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队伍申报情况组织开展审核确认工作,研究提出我省申请中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资金建议方案等,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应急部、财政部。

    第十二条 收到中央资金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

    第十三条 省应急厅、省财政厅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购置指定装备,执行相关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制度规定。省应急厅负责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建立中央补助装备管理台账,组织检查装备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每年5月底前,使用资金的相关企业和单位应如实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报送上年度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中央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厅于每年6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支出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6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800万元。各市为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实施的公共安全领域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建设项目,包括建设智能化监管平台、配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监测管控设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等,可以申请中央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省应急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应急部、财政部制定的《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总体方案》和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组织指导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所在地市级应急、财政部门,以本区域为单位开展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资金投入规模、资金筹集方案、项目实施期限等,相关市于每年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应急厅、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项目申报工作指南,于每年12月底前将审核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等报应急部、财政部。

    第十八条 收到中央资金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

    第十九条 市级应急、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区域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对项目建设、预算执行等情况开展核查、监督。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到期后,省应急厅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市级财政、应急部门负责将项目建设相关的财政资金实际投入和生产经营单位资金实际投入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按规定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四章  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支出

    第二十一条 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支出重点支持“头顶库”(指尾矿库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无生产经营主体和风险隐患较高的尾矿库治理。实行“一库一策”治理措施,治理一个、达标一个、销号一个,逐个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二条 我省范围内,有“头顶库”、无生产经营主体和风险隐患较高的尾矿库治理任务的市,可以申请中央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6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9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下尾矿库治理发生的支出:

    (一)削坡压坡、增设排渗、开挖回填及灌浆、周边灾害隐患治理等加固坝体支出;

    (二)改造和新建排洪系统、修筑截洪沟和排水沟、修筑溢洪道及封堵原排水设施等加强防洪能力支出;

    (三)坝坡和沉积滩面覆土植被绿化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省应急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制定的《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总体方案》和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等,组织各市编制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任务、“一库一策”治理措施、投入规模、资金筹集方式及进度计划等,相关市于每年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应急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省应急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申报情况,按照中央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等,编制我省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于每年12月底前报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 收到中央资金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

    第二十七条 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组织、指导对项目建设、预算执行等开展核查、督促。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到期后,省应急厅负责组织项目建设验收工作。市级财政、应急部门应将相关项目财政资金实际投入和生产经营单位资金实际投入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审核后报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五章  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支出

    第二十九条 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支出采用因素法分配。我省纳入全国性系统的重大违法行为智能识别分析系统、应急处置视频智能通讯系统和智能视频辅助监管监察系统建设,以及开展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可以申请中央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 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根据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制定的《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组织相关市及矿山企业根据工作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工作任务计划,明确建设范围、建设任务、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投入规模、实施期限、绩效目标等,并编制形成我省总体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于每年12月底前报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中央资金后,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根据相关市及矿山企业开展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考虑财政困难程度和资金使用绩效,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明确拟补助具体项目及金额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三十二条 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省财政厅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组织、指导对项目建设、预算执行等情况开展核查、督促。各市相关部门及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配合国家矿山安监局对各市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做好检查验收相关工作。

     

    第六章  预算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及时下达中央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各级相关部门、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应当提出明确、具体、可衡量的绩效目标。

    省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时,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负责组织编制并提出有关资金分配方案或项目绩效目标。

    收到省级下达资金的有关市县、单位,应当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照上级下达的绩效目标,细化制定本市县、本单位绩效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

    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及时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终了按规定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根据管理需要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督促市县有关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政策规定应当通过基本建设支出支持的工程项目和工作任务,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对于因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未按规定购置设备,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安排投入,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等造成中央扣回补助资金的,省级按规定扣回下达的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使用及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核查,督促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以及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申请、下达资金文件,应当及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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